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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分析家

《女刑警手记——我经历的离奇案件》(桑尚琪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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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3-18 09:14:44 | 显示全部楼层
  13、
  实在无法想象,将近20天的时间里,她受到了这样的摧残与折磨。一想到这些,每个人都恨得咬牙切。法医老刘一边做着尸检,一边说,这是我从警以来见过的最变态的一起案件。
  死者的手掌上依旧涂抹有干涸的精斑,然而检测结果却让我们大吃一惊。精液与前两起案件的精液对比不具同一,应该是第三个男人的。
  三个男人!难道,真的存在一个有组织的犯罪团伙,每次当一个人切割受害人后,就分别涂抹上自己的精液?无法揣测他们的心理,这简直是就不是人类的行为,而是畜生的行径。很难想象这些犯罪分子是什么聚集到一起去的,如果真的在背后隐藏这一个女性策划者,我们只能说,她已经丧失了人性,完全沦为一个畜生。
  通过检验,我们发现死者的手掌很粗糙,指甲有劈裂缝隙,掌中有很多陈年茧子,似乎应该是经常干活所致。由于目前还没有接到报上来的人口失踪信息,我们估计死者应该是外来人员,极有可能是犯罪团伙从外地绑架或者拐骗到我市的。于是,我们立即将这一案件信息通报兄弟城市公安部门,要求他们协助调查本市是否有失踪人口。
  既然受害人已经死亡,凶手是否还会继续投递器官,如果一如既往,是否还会出现新的男子精液,这个团伙究竟有多少人?如果他们暂停作案,死者的尸体又将怎样处理?
  带着这些疑问,我们继续展开了艰难地侦破工作。
  
 楼主| 发表于 2010-3-18 09:15:25 | 显示全部楼层
  14.
  死者的手掌粗糙,结有陈年老茧,估计应该是社会低收入人群,常年从事体力劳动。根据陆续上报的我市失踪人口信息,我们筛选出十余名疑似受害人。民警深入每个失踪人口的家庭和服务处所,提取到大量的失踪人遗留物,如指纹、毛发等,然而通过逐一检验,却无一与死者相符。外阜公安机关在接到协查通报后,也将一些女性失踪人口的信息报到我局,但由于基数大,相关物证残缺,不可测原因较多,排查起来具有很大难度,目前只能仍以发现尸源为首要突破口了。
  时间慢慢流逝,距离第一起人体组织器官投递案发生已经过去了1个半月,侦查工作仍旧没有丝毫进展,类似的案件也没有再次发生。当时,我们判断,如果不是随机作案,很有可能凶手与受害人之间存在某种不可调和的矛盾,并采取了这种极端的杀人方式。但为什么要采取多人团伙作案,却着实让人费解,难道团伙成员均与受害人结怨。我们调阅了5年内类似的案件卷宗,试图找到同类案件进行串并侦查。
  就在这时,又一起人体组织器官案件发生了。我市一服装批发市场洗手间内再次惊现疑似人体组织器官。
  报案人市该批发市场保洁人员,当晚市场关门后打扫卫生间时,在洗面台的皂盒下面压着两片疑似人类嘴唇的肉条。听到这个消息后,我们立即意识到,凶手已经开始行动,不但找到了新的下手对象,而且还是采取同样的作案手段。
  
  在嘴唇表面上,我们照例提取到男子精液,经化验与前面几起案件的精液不同,由此看来,确为多人结伙作案,目前,参与人已经达到了4名。
  虽然没有其他线索,但这起案件的发生却给我们提了一个醒,如果真是仇杀,凶手难道会始终会采取这样的手段解决全部结怨人?那么,距离抓到他的日子也就不远了。但是,这种可能性态渺茫,等于凶手是自投罗网。因为,一旦死者尸体被发现并确定身份,凶手立刻就会现形。如果只是随机作案,那么凶手在选择目标方面,是否具有特定人员类型,很可能还是那些独居或者外来务工人员,这样一来,就不会引发过多注意,从而掩护自身。同时,如果真的是这样,凶手一定是个带有某种特殊癖好的团伙组织,如当年除妓党烹尸案(另一个案件,稍后撰写)一样,凶手对某一个特定人群怀有仇视心理,从而选择相关人实施了犯罪。不同的是,这次是多名男子。同时,结合第一个受害人有可能是社会底层劳动者、并且有可能是外来务工人员的判断,似乎有可能是同类人员群体中的作案,凶手应该也属于这一阶层。那么,他们选择同样身为社会底层人群作案又是作何考虑呢?如果上述判断无误,考虑到案件的复杂性和凶手心理的安全性,案件中的多名男性凶手彼此之间必定有着共同的思维状态、目的性和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牢固维系纽带。否则,是无法完成的。可以考虑,是同乡或者家族式作案类型。
  但是,这类人一般都是文化水平较低者,将受害人切割后,又如何能做到止血、包扎等相对专业的处理呢?难道我们一直怀疑的隐藏在幕后的女性策划者是真实存在的,她就是一个有过从医或者相关经历的专业人员?但是,这两种人又是怎么结合到的一处呢?简直就是匪夷所思。
 楼主| 发表于 2010-3-18 09:16:2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0-3-20 10:31:32 | 显示全部楼层
  15、
  (相中一款宏基的笔记本,准备明天入手,目前银子已经到位,虽然肉痛,不过也很期盼,呵呵)
  此时,法医室报告,在第五起案件中提取到精液内,检验到一定量的淋病奈瑟菌,也就是淋病病菌。通过培养皿奥托熏配显影,每毫克精液含病菌株数在300株以上,说明已经进入淋病病理显现期,凶手应该有所察觉自身病变,也很有可能接受过治疗。专案组决定,立刻深入我市各类性病治疗机构进行摸排走访,结合我们对嫌疑人的身份猜测,侧重排查一些小诊所和私人门诊,必要时,调动全局警力开展布控,实施全天候蹲坑守候。看来,又是一段时间不能回家了。
  当时,正值我国一个传统佳节临近,那年也是我从警的第五个年头。由于我有记手记的习惯,查看一下我的手记,五年来,我仅仅在家过了半个春节,和13个周末休息日,其余时间,几乎都是泡在各类现场和抓捕犯罪分子旅途中。不过,也习惯了,既然干了警察也没什么可说的,打击犯罪是我的天职。说句掏心窝子的话,我没有崇高的理想,警察这个职业最主要的还是我谋生的一种手段,我靠它吃饭,靠它养活我的孩子,但每次破了一个案子,抓到一个凶手,看到正义得到伸张,受害人得到昭雪,那种满足感却是最让自己感到舒服的。说俗气一些,我也希望自己的待遇有所提高,职级能够晋升,但大家可以想一下,如果你是警察,当你面对一把寒光四射的匕首,当你面对一个已经点燃的炸药包,当你连续三天三夜蹲在零下20度的室外守候,当你忍受着刺鼻的尸臭剖开一具高度腐败的尸体时,你会想到什么,你会想到自己的月工资有多底,还是会想到自己好几年没评上副科?什么都不会,一个真正的警察,只会想,破了吧,案子破了,我也不枉穿上这身衣服,案子破了,我也不枉被人叫一声人民警察。请大家记住,警察,仅仅是一个职业,对于职业而言,没有好坏高低之分,只有不好的人。身为警察,我自豪。(本段,是作品中女主人公桑佳慧在小说中的某一个心理历程,是这个小说中的一个情节,叙述杜撰,大家可以略去)
 楼主| 发表于 2010-3-20 10:31:43 | 显示全部楼层
  就在这时,有人提出了一个疑点。根据最初的设想,犯罪集团是由多名男性组成,并对受害人实施了强奸猥亵等行为,甚至是轮奸。然后再由某个人将精液涂抹到受害人的某个器官上。但淋病具有高度的传染性,难道这些凶手不怕交叉感染吗?凶手的作案手段之缜密,似乎不应不会意识到这点。莫非,所有凶手并没有强奸猥亵受害人,而仅仅是将其精液涂抹。而且,我们也只是在第一个死者的阴0唇上提取到精液,还无法证实曾经遭到强暴。这样一来就奇怪了,如果真如我们推测,凶手没有强奸受害人,那也就避免了交叉感染,可他们这样做的目的又是什么呢?难道仅仅是变态心理在作祟。
  法医老刘想了想,说,是否有这样一种可能,因为凶手之间彼此熟稔,所有他们都是带着保险套强奸受害人的。然后,再将其中某一个保险套的精液取出涂抹在受害人的某一个器官上呢?
  老刘的话让我们感到一种无法形容的怪异,就目前来看,本案所涉男性凶手共有4名,难道他们都是带着避孕套的?可按照强奸案的特点来说,凶手如果不是怕被发现,是不应该戴避孕套。即便凶手是怕根据精液查到自身,那涂抹在器官上,岂不是多此一举。如果上述假设成立,是不是还有另一种可能,涉案的凶手具有特殊癖好,比如一号凶手喜好正常的阴0道性交,二号凶手喜欢乳交…依次类推,每名凶手都有各自偏好的交合方式。总之,结合他们之前的方式,和我们队他们心理的推测,这是一群极为变态凶案的男性性犯罪组织团伙。
  这种说法比较独特,给专案组一个崭新的启示,我们意识到,受害人被切割的器官都是能够让男性得到性快感的,阴唇、乳房、口唇、双手,他是依据男性性心理进行选择的。但如果是这样,会不会….会不会还会出现被切割下来的肛门呢。毕竟,很多变态心理的男子都有肛交的冲动。但自从投递双手案件发生之后,我们就发现了第二个受害人的嘴唇,我们并没有找到第一个受害人被切割下来的肛门组织,这又该怎么解释呢?是不是已经被切割,但是还未被人发现呢?还有就是,接下来,他们会不会继续投递第二个受害者的阴唇、乳房和双手呢?
 楼主| 发表于 2010-3-20 10:32:36 | 显示全部楼层
  说什么还真来什么。2007年12月18日,第五起人体组织器官投递案发生后的第二天。当晚,落马桥派出所给我们打来电话,其辖区一户居民发现自己地下室房门上被人用黑色胶布沾粘着两片阴唇和两个乳头。
  
  我们到了现场一看,两片阴唇和两个乳头被粘在一条长长的黑色胶布上,胶布则粘在住户地下室房门上,此时,已经被撕下大半了。看到案发现场,司马局长愣了愣,然后立即大声招呼法医老刘将物证带回去检验,一是对比是否属于第二个受害者,二是务必要查清这两个器官的切割时间。
  吩咐之后,司马局长亲自了询问了这个住户。据该住户描述,最近全家人去外地参加孩子姥姥的葬礼,好几天没有回家。今天回家后,去地下室取东西,就发现了粘在门上的人体组织器官。问他离开本市的时间具体是哪天。该住户表示,应该是8天前,也就是12月10日。
  询问刚完事,法医老刘就打来电话,说这两个器官均属于第二个受害者,同样是活体切割,切割时间已久,至少在72小时以上。听完老刘的汇报,司马局长叫少数民警照例开展入户调查,将大部分民警全部带回局里,召开紧急案情分析会。,
  案情分析会开始之前,司马局长在自己的办公室呆了足有一刻钟才出来。会议一开始,司马局长说了这样一句话:第二个受害者的性命就掌握在我们的手中。当时,他的话让我们很不解,但大家也没有多说什么。
 楼主| 发表于 2010-3-20 10:32:51 | 显示全部楼层
  司马局长的分析:
  同志们,如果我没有猜错的话,该系列案件绝不是团伙所为,而只有一名凶手,并且是男性,此人具有一定医学常识或者从医背景,可考虑兽医等职业,应该是私人小医院,其本人目前没有配偶,很大可能是离异。
  虽然大家都对司马局长的推理风格十分熟悉,但如此确凿的推断却仍让大家感到一些不可置信,难道我们前期诸如隐藏的女性策划者和团伙作案的一些推论就这样轻易被否决了吗?
  见大家都张大了嘴,司马局长缓缓地,一个字一个字地说出了自己的推理:
  让我们将案件回放,先从第一起阴唇投递案说起。凶手将受害人阴唇割下装进灯泡包装盒内,然后塞入开放式居民楼某一住户信箱内。这个行为曾经被我们认为是勒索示意或者简单的抛尸,但最后都被否定了。但大家是否注意到这样两个细节或者说是疑点,一是投递地点为什么选择是信箱,二是包装盒外面为什么要缠着一层黄色胶布呢?
 楼主| 发表于 2010-3-20 10:33:00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都有这样的经验,楼道信箱因常年无人使用,很多都塞满了杂物,里面出现一个纸盒也很正常,一般人是不会去留意。但是,要是缠了一层胶布呢,想想那些快递公司投递过来的包裹,是不是很类似,同样都是缠着黄色胶布。看到一个缠着黄色胶布的纸盒出现在信箱内,多数人的第一直觉都会想到是投递过来的吧。虽然真正的快递是需要接收人签字的,但在当时,谁还能想到这一点呢。所以,凶手选择将纸盒塞入信箱,又在外面缠着一层胶布,这一切行为只能说明,凶手的目的很复杂,甚至可以说他的内心很矛盾,他一方面是不想让人发现,另一方面却急迫地想要人发现。
  同理,第二起乳头投递案中,凶手将受害人的两枚乳头塞入矿泉水瓶中也是出于同样的目的和心理。矿泉水瓶被四处抛弃很正常,但它却是透明的,让人能够一目了然地看到里面的东西。第三起嘴唇投递案中,凶手将装有受害人嘴唇的塑料袋绑在一台自行车的车把上,骑车人自然会下意识地打开看看。第四期手掌投递案中,凶手将一个装有手掌的塑料保鲜盒放在走廊窗台上,类似恶作剧,行为普通,但容器醒目,自然会引起人们的好奇心。
 楼主| 发表于 2010-3-20 10:33:09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上,是第一个受害人四种器官的投递方式和投递地点。大家能够看出,都是选择了在楼道内,楼道是一个什么样的场所,人员流动频繁,杂物随处可见。一样东西被放置在楼道内很有可能被漠视,但是,如果在外面加了一些另类的包装,或者采取醒目的放置形式,则很有可能在第一时间就被人所发现。凶手的目的和心理,难道不就是如我所说吗?这就是犯罪心理学中的示罪心理,说白了,也就是暴露意识,这和性心理中的露-阴癖有着类似的地方。
  听司马局长说到这里,我似乎明白一些,但我还是问他,那为什么第五起案件中,也就是第二个受害人的嘴唇,却是在批发市场洗手池皂盒下面发现的呢?
 楼主| 发表于 2010-3-20 10:33:19 | 显示全部楼层
  司马局长笑笑,这里面有几个问题需要解释清楚,主要是犯罪心理学方面的一些东西。但首先,我要更正一下案发顺序。
  第二个受害人的嘴唇投递案应该发生在今天的阴唇、乳头投递案之后,关于时间问题,法医老刘已经通过技术检验给出了结论。结合现场目击者的证言,说明第六起案件只是被人发现的晚了些。但也正是因为发现的晚了,才引发了嘴唇投递案中作案现场和器官放置方式的改变,说明凶手时刻在关注着自己的这些犯罪行为,甚至,他每次投递之后,都会在附近观察,看看究竟不会不会有人发现自己投递的那些器官。
  见大家不解,司马局长继续说:在星光电影院针刺案(参见拙著《星光电影院的歌声》)中,我曾说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会受到自身犯罪连续意识的驱使,一方面是指犯罪行为本身的延续,比如本案中凶手一再割下受害人器官进行投递这一行为;另一方面是犯罪中某些手段和方式的连续一致性,比如本案中凶手选择投递的地点——楼道。当凶手将第二名受害人的阴唇和乳头黏贴在某住户地下室房门后,很长时间没有被人发现,凶手受到犯罪连续意识的驱使,必然还会实施下一起犯罪。但如我前面所说,凶手似乎很迫切地需要别人知道这种犯罪行为,既然没有被人发现,所以,在新的投递人体组织器官犯罪中,他将投递地点做了改变,选择了一个更容易被人发现的场所,也就是服装批发市场卫生间洗手池的皂盒下面,而且,这次他没有加以任何包装,完全是明晃晃地放置。一系列行为的目的虽然相同,但手段略有差别,这就是犯罪心理学中,因示罪心理欲求不满后,产生的犯罪手段同性质异变(司马局长真是个牛人,犯罪心理学几乎都背熟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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