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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之主(纪实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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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5 11:30: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天平之光 于 2011-12-25 11:33 编辑

一村之主(纪实小说)

——一个真实的故事

    俗话说:一家有个主,一庙有个神。那么对于一个行政村而言,村里的事情到底该由谁做主呢?不久前发生在家乡的一个真实的故事,就是给大家掰明白了这其中的道理。

     2009年6月的一天上午,在镇上的法庭门口,突然鞭炮齐鸣,锣鼓喧天。簇拥在法庭门前的56户村民,脸上是溢于言表的喜悦。 路人不解:“一不过节、二不作寿,这是干啥?”一村民答曰:“你问为什么放鞭炮?因为我们官司打赢了,大家都挺高兴的。我们告的生产队长和原来租咱们房子的住户。这场官司赢的可不容易!

    村民和村小组打官司?这倒是个新鲜事。那么这官司的由来从何说起呢?原来,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由于村里的一块土地被征用开发,农民们就用出让土地的部分钱款,集体建了30多间门面房,并商定用出租门面房的钱,解决村里老弱病残的生活费。这个房子的出租,本来一直是生产组组长跟居委会说了算,租给谁,多少钱,租多长时间,群众都没数。

     十几年来,大家都非常信任村小组和居委会,所有30多间房的租房费用都是统一汇到村小组的帐号,然后再由村小组分配给每户。可到了2008年的一天,一次不经意的谈话,村民们有了意外的发现。

    村民小福子消息灵通,告诉大家:“30多间门面房当中,市口最好的一间,面积约为50平米。现在才晓得房租是一万块钱,大家都认为这个房子至少租个三万五啊。跟我们相邻的私人房子,人家都涨了,咱们集体的房子还是按照过去的价格。”这消息立即在村民们中炸了窝,大家一致向生产组的组长提出,从09年开始,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出租门面房,增加透明度。但村干部就是迟迟不给答复。

    眼看着时间一天天过去,焦急等待的村民们无奈之下,在08年底,联名向镇政府反映了情况,镇政府对此事也格外重视,很快给出了意见:村民们提出的那间门面房,从2009年3月起,其他门市从2010年元月起实行公开招租;除此之外,由居委会督促生产组迅速组织公开招租的班子,落实公开招租的有关事宜。

    有了镇政府的意见,村民们自发通过选举产生了“集体房屋出租领导小组”,之后,出租领导小组又配合居委会、生产组一起草拟了《招租公告》,并在09年2月张贴上墙,可喜的是,公告刚贴出不久,就有很多人报名,而几天后的招租结果,更是让大家都喜出望外:

    一招招出一年86000元的报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应当说村级事务的决策权在村委会,而在这件事情上,却出现了一个由村民们自发选举产生了“集体房屋出租领导小组”,在负责处理相关事宜,这样一个机构的出现合法吗?村民们坐不住了,赶快去请教律师。

    律师的答复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村民行使自治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村民会议,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有权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 这件事情临时成立的‘集体房屋出租领导小组’,如果经过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并依法选举产生的,那就是合法的,有权就专门的事项作出处理。”

     事情发展到这儿,村民们当然很高兴。一间房就多出了8万多元的租金,这给大家伙带来的可是不小的收益。所以,这个出租小组就跟新承租人签了5年43万元的合同。随后,“集体房屋出租领导小组”就给原来租房的江某发了函,通知他务必在一星期内搬走。可一星期之后,江某却没有一点搬走的迹象。又过了十多天,村民们等来的不是江某搬走,而是法院打来了电话:江某把村民们告上了法庭。



    去法庭领诉状的村民回来说:“我们成了被告,说我们群众没有权限招租。他同生产队长有手续、有合同。当时2008年1万5, 09年经过讨论,涨一万块,结果就是二万五,而且钱也交掉了,后来大家不承认,又以招标的形式,租给对面另一家。原来江某早在2009年1月,就已经把25000元的租房费用交到了小组,而且小组也开了收据,看起来都是合法有效地。”怎么半路又出现了这么一茬?而村民一方也是一头雾水,招租成功了,怎么又出现这么一张生产组开给别人的收据?

    群众都非常生气:这组长,太不负责任了。整个招租经过,全过程他都知道,他怎么能干出这种蠢事呢?整个招标过程,生产组都是全程参与的,86000元一年租给承租户,生产组是知道的,而且在《房屋出租合同》上,组里也盖了章;可原承租户江某一方,却说自己在村民们招标之前,就已经跟生产组洽谈妥,并且支付了2009年一年的租金25000元,生产组也给自己开了收据。这看上去似乎是有“一女二嫁”的感觉,那到底生产组为什么要脚踩两条船呢?

    生产组组长老马被大家追问不过,吞吞吐吐答道:“09年初,当时我们就由居委会书记、我,四个代表,就研究江的房租费,最后确定是二万五。2月9号开大会,向群众解释的。这个事情不需要说清楚,因为一贯定房租,我们就是书记、组长、群众代表讨论后决定的。”大家又问:“招标是八万六。为什么招出来会这么少?”老马不吭声了。

    说不清,道不明,但实实在在确有那么多的疑惑和不解搁在那儿。由此不难想象,这样的疑惑和不解也同样困扰着村民们,他们感到受到了深深的欺骗和伤害。他们愤怒了、爆发了:全村170多口人选出的领导,就这么样为群众服务的!大家辛辛苦苦把你选出来,太不负责任了!看来只好毫不客气的去打官司了。于是,小福子等56户同组村民决定联名起诉村小组和原承租人江某。

    两场官司,一件事情。就这样到了镇上的法庭,法庭决定并案审理。法官说:“本案的原告村民以及被告生产组,这两者在实际生活中,不应当是对立的,生产组是群众自治性的管理组织,他是为老百姓服务的,在处理具体问题时,他应当依法维护人们群众的利益;老百姓如果觉得利益收到损害的时候,也可以通过正当的途径寻求解决,及时和村小组沟通,可以采取正确的方法寻求救济,依法维权。”

    开庭当天, 56户村民派出了代表出庭诉讼,并公开表明一致意见。庭审中,法官的表态让村民们放下了心中的悬念:“村小组在处理集体财产的使用等重大事项时,应当通过村民会议,取得多数村民的同意。生产组长在将诉争的民事房出租时,并没有通过集体决策的程序,在这点上是不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民诉法》的规定,法官对此案进行了调解。自知理亏的村干部与村民们及江某达成了调解协议:生产组跟原承租户自愿解除门市房的租赁关系,生产组返还原承租户房租25000元,并补偿江某房屋装潢费40400元。

     事情结束后,有个电视台的记者问村民代表:“这样的一个结果,相信绝大部分村民都是满意的。我想请教一下,到这里我们怎么看待56户村民联名的行为?”为此事专门深入研究相关法律的村民张“秀才”自豪地答道:“56户村民联名,我们可以把它看成是村民会议一种形式。因为按照由于村民会议有权决定一切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村委会必须无条件的服从执行,因此,我国法律对村民会议的议事规则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只有这样,村民会议作出的决定才是合法有效的。”

      如今,干戈化去,纷争止息,租房一事也暂告一段落,村民们的日子一如平常在劳作中流逝。但村民们现如今再从那间门市前经过时,都会忍不住停下脚步看上两眼,回味上几许。村民们还说,余下的30多间房,他们还会如这次一样,继续搞招标,因为只有招标,才能让老百姓真正得到实惠。一场官司,让村民们从中学到了不少,懂得了不少。
发表于 2011-12-25 12:31:3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百姓联合起来,力量很大的。
发表于 2011-12-25 19:56:59 | 显示全部楼层
说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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