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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邹文斌

[原创] 还会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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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2 17:53:34 | 显示全部楼层
礼法人情  规之以度明之以理晓以情,然后而治,谓之和谐法制。
发表于 2010-2-23 00:19:58 |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人称不统一,视角紊乱,给人不清爽的感觉。至于拿儿童演杂耍,未必都值得同情。我看过一些此类表演,方脸大耳的主持人总是逼着孩子去做些高难度的动作,比如扭断胳膊、钢筋绕脖子,赤身躺在玻璃碎片上让大人踩……如果看客不扔足钱,主持人决不罢休。像这样利用人们的同情心赚钱的行为实在可恶,其中分明包含着残害儿童的因素,甚至还有拐卖儿童的嫌疑,人民警察不要只以妨碍交通、影响市容认处。
 楼主| 发表于 2010-2-23 10:50:44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是三个人的心理描写,三个角度
发表于 2010-2-27 12:40:41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0-2-27 21:33:46 | 显示全部楼层
完全同意无悔版主的意见!
     此文题才不错,但是挖掘的不是很充分,写的很杂乱,关键点把握得不到位。另外,通篇文字似乎只有逗号,其他符号的运用好像到了忽略不计的程度。-------作者莫怪!
发表于 2010-2-28 10:11:42 | 显示全部楼层
哦哦。

[ 本帖最后由 沧浪无悔 于 2010-3-15 16:3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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